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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业务部负责人:葛思坦

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郭阳明

主要联系人

北京: 郭阳明
温哥华: 邵威,麦兰甘
卡尔加里: 马乐飞
多伦多: 葛思坦
蒙特利尔: 邓尼波
渥太华: 索思诺

Andrew Pollock (浦安德)
A.L. (Annie) Torkia Lagacé (梁爱宁)
Bliss A. White(薄力华)
Brian A. Facey
Brock W. Gibson (齐百胜)
Calvin S. Goldman (齐百胜)
Cliff Sosnow(索思诺)
Debra Finlay(费安礼)
Denis Boudreault(邓尼波)
F.C (Francis) Chang(张志凡)
G.S. (Geoffrey) Belsher
Gregory Kanargelidis(康格雷)
J.M. (Jocelyn) Kelley(凯丽)
James Chen (陈志铭)
Jason Gudofsky
Jeffrey R. Lloyd
Joan Chnabers(程柏诗)
John Wilkin(卫青)
Michael E. Burke(马博克)
Michael Laffin(马乐飞)
Marco Wang(王辉)
P.C (Peter) Kalbfleisch (柯弗雷)
J.B. (Peter) Morley (孟必成)
Peter O'Callaghan
Robert Granatstein(葛思坦)
R.J. (Bob) Wooder
Robert Kwauk(郭阳明)
Sean X. Zhang, Ph.D.(张晓鹤)

W. Ross F. McKee(麦琪)
W. (Wei) Shao(邵威)
Will Fung

外国投资审查

概览

非加拿大人收购每一加拿大企业均须按《加拿大投资法》及其相关法规和指引仔细分析法律问题并熟谙工业部部长和在某些文化敏感领域情形下文化遗产部部长的批准程序。外国投资者也应了解适用于对金融服务、电信、运输事业、广播和无线电以及其他受保护和敏感行业进行投资的其他规则。

布雷克律师经验丰富能够协助客户走出纷繁复杂规管非加拿大人(包括国有企业和主权基金)投资的法律和法规的迷宫。

导致收购现有加拿大企业控制权或设立新加拿大企业的非加拿大人直接和间接投资须要向有关当局申报外国投资通知或提交外国投资审查和批准的申请。

通知和审查申请
但凡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开始新的经营活动或收购了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即需要申报通知。如达到某些金额门槛,则须对投资进行审查。

如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且正要被收购的该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价值等于或高于5百万加元,或者间接收购的情形下,如正被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价值等于或高于5千万加元,则该非WTO(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投资须经审查,除非该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价值超过全球业务总价值的50%。在这一情形下,间接收购的门槛金额为5百万加元。这些门槛金额也适用于收购以下四个领域加拿大企业的所有投资者,不论WTO成员与否:(i) 铀矿生产; (ii) 提供金融服务; (iii) 提供运输服务;和 (iv) 文化企业。

当仅当直接收购一家资产价值等于或高于按经济增长每年重新计算的数值,WTO成员所作的投资方须审查。2008年,这一金额门槛为2亿9千5百万加元。WTO成员所作的间接投资无需审查。

所有的审查申请,除了涉及某些文化产业的外,均应提交至加拿大工业部的投资审查司。涉及文化产业的审查申请应向加拿大文化遗产部提交。文化产业系指(i) 图书和杂志的出版发行,(ii) 电影或视听产品的出品、发行、销售或展示,(iii)录音录像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 ,和 (iv)以印刷或机器可读的形式出版、发行或销售音乐。

在审查拟议投资时,相关的部长会综合考量一系列因素,决定该拟议投资是否对加拿大“利大于弊”。这些考量因素包括:(i)对加拿大经济活动水平的影响,如对就业的影响;(ii)加拿大企业中的加拿大人的参与程度与重要性;(iii)投资对于生产率、行业生产效率、技术发展、产品创新的影响;(iv)投资与民族工业、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性;以及(v)投资对加拿大全球竞争力的贡献。如相关部长确定拟议投资对加拿大不“利大于弊”,则该投资会被禁止。对于相关部长作出的该等决定,未规定司法上诉。

国际协定项下的审慎检查
如《加拿大投资法》下所需的批准被拒,尽管《加拿大投资法》未规定司法上诉,布雷克律师仍能凭借其处理国际和双边协定相关事项方面丰富的经验向客户提供其他替代性解决方案。《加拿大投资法》需受加拿大在WTO、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和其他双边投资协定项下义务的约束,拒绝批准的理由应按这些国际和双边协定进行审慎检查。

加拿大投资法》的近期发展
联邦政府近来表露其意愿,欲用《加拿大投资法》严密监测外国投资人收购加拿大企业。例如,2008年5月,加拿大联邦工业部长阻止了向Alliant Techsystems Inc.(ATK)拟议出售Macdonald, Dettwiler and Associates Ltd.(MDA)。MDA运营一颗用于观测加拿大北极圈的卫星Redarsat-2,同时,MDA也是用于航天飞机和国际空间站的机器臂Canadarm的开发者。该部长认为ATK申请收取得对MDA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业务的控制不能满足对加拿大“利大于弊”,这是《加拿大投资法》规定的予以批准的法定检验标准。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国企)和来自世界某些地方的投资也遭遇日益严格的审查。2007年12月,加拿大工业部发布了国企投资(如主权财富基金)审查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反映了政府的政策,即考虑国企的治理和商业化取向来确定根据《加拿大投资法》需要审查的投资是否可能对加拿大利大于弊。

布雷克律师曾向国企就其在加拿大投资以及适用国企的指导意见提供过法律意见。

国家安全审查
加拿大政府也考虑就产生国家安全问题的交易设立新的审查要求,2008年6月联邦设立的竞争政策审议委员会发布的报告认可了这一趋向,该委员会受托对加拿大的竞争和外国投资政策进行审议。

尽管如何执行“国家安全”审查要求尚待观察,但该规定要符合加拿大的国际义务,对于“国家安全”问题仅存在有限的例外。如若因“国家安全“问题而否决了批准,熟谙处理国际协定的布雷克律师能够提供可行的法律意见为客户指点迷津。

代表性事宜
布雷克律师就加拿大法律项下复杂的外国投资审查事宜和获得重要的投资者批准向客户提供了战略性法律意见。

布雷克律师曾就根据《加拿大投资法》在加拿大设立企业和获得必要审批代理外国投资者处理过如下交易或事宜:

  • 俄罗斯钢铁制造商 Evraz Group S.A.以29亿美元从SSAB Svenskt Stal AB收购 IPSCO Inc.的加拿大板管业务


  • Kinder Morgan Inc.以31亿加元要约收购Terasen Inc.


  • ConocoPhillips Company以400亿加元兼并Burlington Resources Inc.


  • Galenica AG以9.43亿美元收购Aspreva Pharmaceuticals Corporation


  • General Electric, GE Water & Process Technologies收购Zenon Environmental Inc.


  • Enerplus Resources Fund以76亿加元战略业务合并Focus Energy Trust


  • Canetic Resources Trust 以150亿加元兼并Penn West Energy Trust


  • 一家全球发行杂志的外国出版商设立独资的加拿大出版企业


  • GlaxoSmithKline plc以17亿加元收购ID Biomedical Corporation

政策顾问
布雷克律师处于外国投资审查政策的前沿阵地。我所律师曾向联邦设立的竞争政策审议委员会就如何修改加拿大投资法以提升加拿大的生产率和竞争力提出意见和建议。我所的一位合伙人曾为加拿大商会筹划指导委会的成员。加拿大商会向竞争政策审议委员会提供观点并发表看法。该合伙人现任加拿大商会国际事务委员会联席主席。此外,另有一位合伙人为为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创立者之一并曾担任主席。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旨在促进与政府核心决策层的对话,对外国投资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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