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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业务部负责人:葛思坦

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郭阳明

主要联系人

北京: 郭阳明
温哥华: 邵威,麦兰甘
卡尔加里: 马乐飞
多伦多: 葛思坦
蒙特利尔: 邓尼波
渥太华: 索思诺

Andrew Pollock (浦安德)
A.L. (Annie) Torkia Lagacé (梁爱宁)
Bliss A. White(薄力华)
Brian A. Facey
Brock W. Gibson (齐百胜)
Calvin S. Goldman (齐百胜)
Cliff Sosnow(索思诺)
Debra Finlay(费安礼)
Denis Boudreault(邓尼波)
F.C (Francis) Chang(张志凡)
G.S. (Geoffrey) Belsher
Gregory Kanargelidis(康格雷)
J.M. (Jocelyn) Kelley(凯丽)
James Chen (陈志铭)
Jason Gudofsky
Jeffrey R. Lloyd
Joan Chnabers(程柏诗)
John Wilkin(卫青)
Michael E. Burke(马博克)
Michael Laffin(马乐飞)
Marco Wang(王辉)
P.C (Peter) Kalbfleisch (柯弗雷)
J.B. (Peter) Morley (孟必成)
Peter O'Callaghan
Robert Granatstein(葛思坦)
R.J. (Bob) Wooder
Robert Kwauk(郭阳明)
Sean X. Zhang, Ph.D.(张晓鹤)

W. Ross F. McKee(麦琪)
W. (Wei) Shao(邵威)
Will Fung

移民

概览

移民是联邦司法所辖事宜,各省仅仅只向联邦政府取得咨询。安大略省没有关于移民事宜的法律。加拿大的移民政策由《移民法》管辖。

临时外国工人
加拿大公司经常希望雇佣具有特殊技能的外国工人。这一做法从联邦政府政策的角度来看可能会难于实现,因为联邦政府政策规定在加拿大的雇佣机会应首先向加拿大人提供。

临时雇佣授权—一般要求
《移民法》一般性禁止除加拿大公民或者加拿大永久居民之外的任何人在未获得雇佣授权之前,不得在加拿大被雇佣。一般只在外国工人的使用将不会对加拿大公民或加拿大的永久居民的雇佣机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条件下,雇佣授权才得签发。

加拿大雇佣生效令的申请
一般而言,希望雇佣外国工人的加拿大雇主必须首先从加拿大雇佣委员会取得关于该特定外国工人工作机会的“生效令”;而在一个雇佣机会获得生效令之前,应首先使加拿大雇佣委员会确信没有加拿大公民或加拿大“永久居民”能够填充该职位。

依具体情形而定,雇主可能被要求向地方的加拿大雇佣中心发出一份详细描述欲雇佣雇员所需资质和职责的申请,甚至被要求在地方或加拿大全国性的报纸上对该职位进行广告。必须使加拿大雇佣委员会相信雇主确实准备将该职位优先给予一个合格的加拿大人。

在经济衰退时期,为回应高失业率问题,加拿大雇佣委员会更不愿对给予外国工人的工作机会签发生效令,除非是在最明白无误的情形下。

加拿大雇佣生效令的豁免
特定人群无须先从加拿大雇佣委员会取得工作机会的批准,即可获得雇佣的授权。这一加拿大雇佣生效令的豁免情形有多种,其中包括,“公司内部调任者”。公司内部调任者经常被定义为“高级领导和管理职位的人员携带一份来自在加拿大从事业务经营的公司的信件,该信件表明持有人作为该公司位于海外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一名雇员,在该公司长久地存续于加拿大的期间,寻求进入加拿大短期地作为高级领导或管理层工作。”此外,加拿大雇佣委员会雇佣生效令的豁免情形还包括:当一个外国工人进入加拿大时,毫无疑问该外国工人的准入确实显著有利于加拿大,而无论是通过创造或者保持雇佣福利,还是创造其他与雇佣不直接相关的利益或机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在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特定的其他人群属于《移民法》中的雇佣授权或者加拿大雇佣生效令的豁免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只适用于加拿大、美国或墨西哥的公民(也就是说,不适用于“永久居民”或“绿卡持有者”)。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关于业务人员临时入境的条款的原意是认识到确保边境安全和国内劳动力的保护之需求的前提下,希望在互惠基础上便利成员国一方的业务人员临时进入另一方成员国的国境,并确立临时入境的标准和程序。

业务人员的临时入境
 “业务人员”是指成员国一方的公民,其参与货物或服务贸易或者投资活动,且希望进入另一方的国境临时(非移民)工作。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业务人员”分为四类:

  • 业务访问人员
  • 贸易人员和投资者
  • 专业人士
  • 公司内部调任者

入境的一般规定
为在成员国一方的国境内临时工作,另一方的业务人员必须首先提供公民身份证明(非到埠移民(landed immigrant)或永久居民身份),例如护照、出生证或公民身份证,并且满足入境的一般规定(例如,必须满足一般的公共健康、安全和国家安全规定)。

业务访问人员

一名“业务访问人员”应被允许进入另一方的国境以从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附件1603.A.1所列出的业务活动(包括参与研究和设计、市场推广、销售、分销和售后服务等等的特定人员),而无须要求该名人员取得雇佣授权,但须提交描述入境目的的文件、证明拟进行的业务活动是国际范围,而且前提是该业务人员并不寻求进入当地劳动力市场。最后的这条要求必须通过证明以下方面方能符合要求: 
  • 拟进行的业务活动所取得报酬的主要来源地是授予该方临时入境许可的国家国境之外;并且
  • 该业务人员的主要营业地和利润增长的实际地点是、或至少主要是,授予该方临时入境许可的国家国境之外。

 

贸易人员和投资者
一名业务人员可以临时在另一方成员国作为“贸易人员”或“投资者”工作,但前提是该业务人员遵从现有的适用于该临时入境情形的移民制度,并且正寻求:

  • 主要在业务人员所属国籍的成员国和寻求进入的国家之间执行实质性的货物或服务贸易;或者
  • 为该业务人员或其所在企业已经承诺或正在承诺的一笔投资(资金量为重大的)的运营,确立、开发、管理或提供咨询或关键技术服务(该业务人员的职位为监管、管理性的或涉及专业技能的)。

专业人士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也对特定专业人士给予加拿大雇佣委员会生效令要求的豁免。作为一名在成员国一方国境内临时性地工作的另一方的“专业人士”,该另一方必须提交文件证明该名人员将从事一项在专门职业名单所列的专业性的业务活动,并描述该入境目的。一般而言,须具备大学学位才可被视为是该专业职业清单上所列的职业内的专业人士。专业职业清单上包括的职业有:会计、建筑师、经济专家、工程师、科学家、科技师/技术专家、特定医疗专业人士、社工、计算机系统分析人员、图案设计人员、管理顾问和酒店经理等等。

公司内部调任者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扩展了《移民法》一般规定中所包含的“公司内部调任者”的一般定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公司内部调任者”是指被允许在另一方国境内被雇佣的人员,但前提是该名人员意图向同一名雇主或该雇主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并且其职位是领导、管理性的或涉及“专门知识”的。一名业务人员要满足该类别的条件,须证明他或她在申请入境日之前三年的期间里,已经被该企业连续雇佣了一年。

受抚养人
一名雇佣授权持有人的配偶和受抚养儿童有权陪伴该外国工人进入加拿大,但在以自己名义取得雇佣授权之前不允许在加拿大受雇工作。该雇佣授权持有人的受抚养人可以在加拿大入学,但须首先取得加拿大移民局的学生许可。

布雷克在与加拿大雇佣委员会和加拿大移民局的官员沟通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协助客户代表外国工人申请雇佣授权。布雷克也协助申请人取得永久居民资格,包括企业家、独立申请人和家庭支持的申请人以及加拿大公民资格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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